利二十七

一月 26, 2009

30.地上所有的,無論是地上的種子,是樹上的果子,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,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。


利二十六

一月 26, 2009

1.你們不可作甚麼虛無的神像,不可立雕刻的偶像,或是柱像,也不可在你們的地上安甚麼鏨成的石像,向他跪拜,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2.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,敬我的聖所;我是耶和華。
3.你們若遵行我的律例,謹守我的誡命,
9.我要眷顧你們,使你們生養眾多;也要與你們堅定所立的約。
12.我要在你們中間行走;我要作你們的神,你們要作我的子民。
13.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,曾將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,使你們不作埃及人的奴僕,我也折斷你們所負的軛,叫你們挺身而走。
40.他們要承認自己的罪,和他們祖宗的罪,就是干犯我的那罪,並且承認自己行事與我反對,
41.我所以行事與他們反對,把他們帶到仇敵之地;那時他們未受割禮的心,若謙卑了,他們也服了罪孽的刑罰,
42.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約、與以撒所立的約、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;並要記念這地。
44.雖是這樣,他們在仇敵之地,我卻不厭棄他們,也不厭惡他們,將他們盡行滅絕,也不背棄我與他們所立的約,因為我是耶和華他們的神;
45.我卻要為他們的緣故,記念我與他們先祖所立的約,他們的先祖是我在列邦人眼前,從埃及地領出來的,為要作他們的神;我是耶和華。


利二十五

一月 25, 2009

17.你們彼此不可虧負,只要敬畏你們的神,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18.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,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,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。
35.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,手中缺乏,你就要幫補他,使他與你同住,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。
36.不可向他取利,也不可向他多要;只要敬畏你的神,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;
37.你借錢給他,不可向他取利;借糧給他,也不可向他多要。
43.不可嚴嚴的轄管他;只要敬畏你的神。


利二十四

一月 25, 2009

15.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:凡咒詛神的,必擔當他的罪。


利二十三

一月 25, 2009

3.六日要作工,第七日是聖安息日,當有聖會,你們甚麼工都不可作,這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。
22.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,不可割盡田角,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,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;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

利二十二

一月 25, 2009

9.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,免得輕忽了,因此擔罪而死;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。
18.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,並以色列眾人說:以色列家中的人,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,凡獻供物,無論是所許的願,是甘心獻的,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;
19.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,或是綿羊,或是山羊獻上,如此方蒙悅納。
29.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,要獻得可蒙悅納。
31.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;我是耶和華。
32.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,我在以色列人中,卻要被尊為聖,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。


利二十一

一月 25, 2009

4.祭司既在民中為首,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。
6.要歸神為聖,不可褻瀆神的名,因為耶和華的火祭,就是神的食物,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為聖。
8.所以你要使他成聖,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;你要以他為聖,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。


利二十

一月 1, 2009

7.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,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8.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;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。
22.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、典章,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,把你們吐出。
23.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,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,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,所以我厭惡他們。
24.但我對你們說過,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,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,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,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。
26.你們要歸我為聖,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,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,使你們作我的民。


利十九

十一月 3, 2008

2.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: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。
3.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;也要守我的安息日;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4.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,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;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5.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,要獻得可蒙悅納。
9.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,不可割盡田角,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。
10.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,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,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;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15.你們施行審判,不可行不義,不可偏護窮人,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;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。
18.不可報仇,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,卻要愛人如己;我是耶和華。
32.在白髮的人面前,你要站起來,也要尊敬老人,又要敬畏你的神;我是耶和華。
34.和你們同居的外人,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,並要愛他如己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;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37.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、典章;我是耶和華。


利十八

九月 29, 2008

3.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,那裏人的行為,你們不可效法,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,那裏人的行為,也不可效法;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。
4.你們要遵我的典章,守我的律例,按此而行;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5.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、典章;人若遵行,就必因此活著;我是耶和華。
24.在這一切的事上,你們都不可玷汙自己,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,在這一切的事上,玷汙了自己。
25.連地也玷汙了,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,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。
26.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、典章;這一切可憎惡的事,無論是本地人,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,都不可行。
30.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,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,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,以致玷汙了自己;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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